广西4名律师代理同一宗案件涉妨害作证“全军覆没”一事引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高度关注,协会会长于宁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北海警方抓律师24小时内不知会律协、48小时内不安排会见表达强烈不满,要求广西自治区律协向北海警方跟进交涉。
广西自治区律协会长王莹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称,目前该协会已经派员与北海警方及涉案律师所在的事务所分别了解情况,以掌握事实。
于宁向记者表示,因目前情况尚未完全弄清,无法对该案发表看法,但如果4名律师确实执业权利受到侵害,作为全国律协,维护会员的权益是应尽职责,全国律协将进一步关注该案并适当采取行动。他同时称,仅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律师被抓24小时应当通知律师协会,48小时应当安排会见,广西公安机关都没有做到,“这些都是有法律规定,非常不应该”。
4名律师被抓也引发全国律师界对于刑法306条的声讨。于宁曾在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向最高法院提请进行该条文的司法解释,称由于该法条立法含义模糊,犯罪构成的外延无限定,全国公检法在司法实践中多作扩大理解,多年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于宁在文中称,条文的问题主要在于,一是立法歧视的产物。《刑法》第307条已经规定伪证罪,307条又专门针对辩护人(大多为律师),是立法之初没有认识到律师也是国家的重要法制力量,把这个群体作为一个要特别管制的对象而设立的,明显是一种歧视性立法。
二是法律含义和构成要件界限模糊,适用3种对象和方式没有严格分清,行为犯和结果犯不明确,导致各地法院按行为犯理解,扩大了打击面,令行为犯中“行为意图犯”“行为成就犯”界限模糊,导致打击扩大化;还有的律师去寻找刑讯逼供的证人,要求被告讲出刑讯真相。没有要求被告和证人伪证。但由于公安检察机关迫使证人以原供原证,往往反诬告律师引诱伪证。
三是律师法律帮助、会见、调查中的权限界限不明,陷律师于罪,比如会见中律师对被告的法律帮助和提示被指为引诱伪证;告知控告权被指为挑动翻供;向被告宣读其他同案犯口供进行核对;读律师取到的证据进行事实核实;读他本人口供进行核实,甚至眨眼、肢体动作都被指为引诱伪证。要证人出庭作证,向证人进行要点辅导也被指进行伪证。
在于宁看来,证据真伪往往是侦查机关同律师直接交锋的关键。由公安机关侦查律师伪证罪,导致双方权利完全不均衡,为掩盖刑讯逼供、迫害律师大开了方便之门。
于宁在文中同时提请向全国人大提出协商建议,考虑在下次修订《刑法》时,将该法条内容纳入307条,根本上废除这一歧视性的第306条,但他昨日向记者介绍说,他向最高院提交的这份意见没有得到理想的回馈。
根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全国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被指控“辩护人妨害证据罪(包括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达347起;全国律协”306条统计数据表“资料显示,至2007年全国有108名律师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为32起。仅2000年5月对23个有关这一罪名的案件统计,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有罪判决,1个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达到50%以上。由于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律师刑辩积极性严重下降,大量刑事案得不到高质量的辩护。如陕西省从2006年以来,律师的刑辩出庭率一直在急剧下降,律师平均办案从2003年的1.56件下降到2006年的1.16件。据统计,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越来越多的律师不想做刑事案件。